zhangchiwei 发表于 2009-3-16 20:29

国标中的随机试验参数问题

f/Hz8 5080 200 G/(m2/s3) 0.0350.035 0.001 0.0005rms=1.34g
DOF=154      试验时间为24小时       加速度截止为5线截止界限为5
周波数范围500Hz    线数400

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在设置参数时,把200Hz 和0.0005m2/s3漏设了,结果就随机振动了8到80Hz,请问如果要补振动的话,请问80到200Hz要设多少时间才能等效原来的试验标准中80到200Hz的时间?

ChaChing 发表于 2009-3-16 22:10

个人认为应该还是需要24小时
待有经验高人确定

hcharlie 发表于 2009-3-17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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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为这样的补救方式是合适的。
80~200Hz之加速度是很小的,单独做它与和大的低频振动一起做,没有根据认为效果相同。
你们已经做错了,只能接受较严格的考核而不是放宽,要知道能举重100公斤,再举起20公斤,不等于就能够举起120公斤来。
如果我是军方代表,我可能会作如下处理:用原标准再做24小时,如果通过就更好,如果不通过允许换一个试件再做。

zhangchiwei 发表于 2009-3-17 07:56

但上级要求就补振80到200Hz,他们认为能补救的请问原标准中80到200Hz用了多少时间?

hcharlie 发表于 2009-3-1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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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

xyxiang1 发表于 2009-3-17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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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最好重做,我也觉的不可以补.如果补80-200HZ也是24小时,那还不如就重做8-200HZ做24小时.

zhangchiwei 发表于 2009-3-17 13:10

为什么还是24小时啊?难道24小时中8到200Hz之间都是随机出现的? 没有一点规律?频率分辨率为1.25Hz请问这个试验强度1.34rms算高吗?不知样品能不能承受第二次重做?我们是做安全气囊的

becksi 发表于 2009-3-17 14:15

随机振动本来就是一个频率段内的振动,理论上讲每一个频率点经历的时间应该是都相同的.
不过LZ这样只补做后面一段基本是没有意义的.
这样分开各做24小时和合在一起做24小时的加速度,位移,速度等参数都有很大差别的,达不到试验标准中的考核等级.

zhangchiwei 发表于 2009-3-17 16:51

那80到200Hz的振动强度应该比原先标准里的振动强度要小很多吧?

hcharlie 发表于 2009-3-17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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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容易算的,Grms=0.28g,小多了。

zhangchiwei 发表于 2009-3-17 20:20

请问有没有GRMS相关的计算公式啊?

ChaChing 发表于 2009-3-18 00:03

个人认为重做与补做各有优劣, 重做当然是最保险没异议, 但如此是否表示部品over-design过多?

还有总感觉这个试验强度很低, 何况是安全气囊, 可否请问楼主参用那个国标编号?

hcharlie 发表于 2009-3-18 07:50

其实,只是增加了欠试验这部分的试验时间,没有增加试验强度,Over-test的风险并不大。
这个风险是自找的。

ChaChing 发表于 2009-3-18 08:21

sorry, 可能没表达清楚!
我的观点是80~200占全部的比例不到5%(抱歉懒得细算), 所以重做相当是对部品做了快48小时, 以疲劳观点这不就表示over-design过多了?
当然这个试验强度感觉很低, 个人认为应不至於Over-test

zhangchiwei 发表于 2009-3-21 19:08

还请问一下 功率谱能量密度    0.001g2/Hz和0.001m2/s3这2个能量数值等值吗?单位g2/Hz 等于m2/s3吗?我们仪器上是显示的是1.34rms 请问和标准上1.34g等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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