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振造成桥梁损坏还是桥梁的质量问题造成桥梁的损坏呢?
在一般力学与振动理论中,网友讨论到了共振与桥梁损坏的相互关系,有的网友认为共振是桥梁损坏的主要原因,消除了桥梁的共振激励源就可以防止桥梁的损坏了。机电产品由于体积、重量小,可以用振动台对机电产品进行振动试验,机电产品的振动试验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因此在振动试验的标准和试验方法中都有共振驻留、危险频率点的耐久性振动试验,其实目的就是一个,要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使用,就是在受到与共振频率相同的激励源时,产品同样不能损坏。振动试验是一种事后的验证方法,而桥梁等大型结构件,不可能直接去用振动试验台去事后验证它的可靠性了。
共振时由于阻尼送减小,造成振动幅值变大,那么防止共振损坏的原因就找到了,即防止阻尼无限减小,在结构的设计是时确定一个合理的最小阻尼,这样就限制了共振时幅值的无限增大,从而防止结构的损坏了。
同理在LC电路中,当出现振荡时,阻抗为零就是相当于电源短路,为防止振荡的电流的无限大,就是在电路中增加下一个限流电阻即可。
在结构的损坏中,共振其实只是个诱因,真正的原因其实还是结构的内在质量造成的。
我在网络上找到了重庆桥梁损坏的事故报告,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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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某县大桥“1·4”特大垮塌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215号)
重庆市人民**:
你市《关于某县大桥“1·4”特大垮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渝府文32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交我委办理。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9年1月4日,重庆市某县发生特大桥梁垮塌事故,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人民**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某县大桥工程建设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施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关人员严重失职、渎职。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 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预防为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对重庆监察局《关于綦江该桥垮塌特大责任事故情况
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批复
(监函87号)
重庆市监察局:
你们《关于某县大桥垮塌特大责任事故情况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报告》收悉。经1999年第23次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的政纪处理意见,请你们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有关人员的受贿问题,也应作为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在其错误事实中一并表述。处理后请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径寄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特此批复
监察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关于某县大桥“1·4”特大垮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渝府文32号)
国务院:
1999年1月4日,我市某县城区内发生一起桥梁垮塌特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非常重视,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按照程序规定,迅速给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了情况。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亲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的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武警部队和地方各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整个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到了有序、稳妥、顺利。现善后工作已全部处理完毕,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依法按纪处理,遇难者家属及群众情绪稳定,社会安定。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60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5号)等文件规定,重庆市委、市**成立了重庆市某县“1·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经过全面认真的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现已查明,某县大桥垮塌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该工程在建设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混乱,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关人员严重失职,其中部分人员应追究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向重庆市人民**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按规定已将有关情况分别以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名义报国家经贸委和中纪委、监察部)后,市委、市**已对应追究党纪、政纪的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市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已将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交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处理。经重庆市人民**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某县大桥“1·4”特大垮塌事故调查报告》,现随文呈报于后。
当否,请批复。
重庆市人民**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重庆市某县“1·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关于
某县大桥特大垮塌事故调查报告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我市某县大桥整体垮塌,造成死亡40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631万元。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60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5号),重庆市委、市**成立了重庆市某县“1·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见附件一,略),下设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经过全面认真的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有关事实已经查清。现将调查结果、处理情况及建议报告如下:
一、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某县大桥位于某县城古南镇一条河上,是一座连接新旧城区的跨河人行桥,该桥结构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蓝拱桥,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桥面总宽6米,净宽5.5米,桥面设计人群荷载3.5kN/m2。该桥于1994年11月开工建设,于1996年2月15日开始使用,耗资418万元。
出事当时,30余名群众正行走于该桥上,另有22名驻扎该地的武警战士进行傍晚训练,由西向东列队跑步至桥上约2/3处时,整座大桥突然垮塌,桥上群众和武警战士全部坠入綦河中,经奋力抢救,14人生还,40人遇难身亡(其中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31万元(其中:建桥工程费418万元,伤亡人员善后处理费207.5万元,现场清障费5.5万元)
二、 事故现场的抢救、整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县委、县**领导迅速开展了事故现场的抢救工作。市公安局紧急调动的公安干警和武警部队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事发当晚,正在北京学习的张德邻、蒲海清同志闻讯后明确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全力以赴抢救落水武警战士和群众,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王鸿举同志(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立即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紧急部署施救、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王云龙(市委常务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甘宇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同志也先后率有关部门赶赴该地检查、指导抢救及事故处理工作。
此次事故震惊全国,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多次打电话过问此事,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同志、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副局长闪淳昌同志和武警总部、全国总工会、监察部等部门有关领导亲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的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
受德邻同志委托,云龙同志主持召开了市委书记碰头会和常委扩大会,专门研究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市**及时成立了由鸿举、宇平同志为组长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由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建筑大学、重庆交通学院、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重庆市建科院、重庆市设计院、十八冶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和由市纪委、监察局、建委、公安局、安办、检察院、总工会、武警总队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对事故的技术分析和调查工作。
按领导小组的部署,交通部二航局二公司、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长航水下打捞队在县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清障和打捞,此项工作在一周之内基本完成;第三军医大学和市急救中心的医疗专家赶赴现场与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一道进行施救,使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疗和救护;武警部队和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积极做好遇难武警战士和群众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使遇难人员家属得到妥善抚恤。
目前,事故处置的各项工作基本结束,某县社会安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三、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的性质
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通过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确定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 直接原因
专家组作出的事故技术鉴定表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工程施工存在十分严重的危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主要有:
1. 吊杆锁锚问题。吊杆钢绞线锁锚方法错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锚头部位的钢绞线出现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钢绞线锚固失效。
2. 主拱钢管焊接问题。主拱钢管在工厂加工中,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二级焊缝检验标准。
3. 钢管混凝土问题。主拱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 设计问题。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有不当之处。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该桥建成后的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吊杆钢绞线锚固加速失效,西桥头下游端支座处的拱架钢管就产生了陈旧性破坏裂纹,主拱受力急剧恶化,该桥已是一座危桥(见附件二,略)。
(二) 间接原因
根据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该桥建设中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办法,违法建设、管理混乱。主要有:
1. 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1) 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
(2) 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
(3) 未进行设计审查;
(4) 未进行施工招投标;
(5) 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
(6) 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 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法。
(1) 私人设计,非法出图。该项目系由赵国勋邀集人员私人设计,借用重庆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图签出图(该院虽未在设计图上加盖设计专用章,但在施工过程中的部分设计更改书上加盖了设计更改专用章)。
(2) 施工承包主体不合法。重庆桥梁工程总工司川东南公司无独立承包工程的资格,更无市政工程施工资质,擅自承接工程。
(3) 挂靠承包,严重违规。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川东南公司擅自同意私人包工头费上利挂靠,以该公司名义承建工程,由公司收取管理费,由费邀集人员承包施工。
3. 管理混乱。
(1) 县个别领导行政干预过多,对工程建设的许多问题擅自决断,缺乏约束监督;
(2) 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责任不落实,工程发包混乱,管理严重失职;
(3) 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总承包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严重失职;
(4) 施工管理混乱,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责任不落实,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无人把关;
(5) 材料及构配件进场管理失控,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外协加工单位加工的主拱钢管未经焊接质量检测合格就交付施工方使用;
(6) 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委托,虽制订了监督大纲,委派了监督员,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
(7)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无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内容严重不齐,各种施工记录签字手续不全,竣工图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
(8) 未经验收,强行使用。成桥以后,对已经发现的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桥面荷载试验,没有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没有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在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即强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又未对大桥进行认真监测和维护,特别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4. 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现象,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三) 事故的性质
综上所述,某县大桥建设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混乱;有关领导急功近利,有关部门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次垮桥事故是一次重大责任事故。
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1. 张开科,该桥建设期间任某县县长,事故发生时任某县县委书记。任职期间,片面追求城镇建设速度,忽视依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在未见到可行性论证报告、县计委立项、国土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会议决定修建该桥;当其知道该桥工程尚未完工,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强令限期通行,并在县十三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所作报告中,把当时并未竣工的该桥称为“竣工了某县大桥”,导致未完工的不合格的该桥工程投入使用;当该桥严重质量隐患暴露后,又草率决定让该桥继续使用。同时,对林世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失察。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目前已经中共某县委决定并报中共重庆市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在审理之中)。
2. 林世元,该桥建设期间系某县建委主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常副指挥长兼县重点办主任,后任某县副县长,事故发生时任某县县委副书记。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基建程序,不执行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办法,导致该桥工程违法建设、发包、设计、施工;对该桥的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监督失控;在未组织进行荷载试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指派张基碧、孙立等人召开“移交会”,致使尚未完工的该桥违章投入使用;1996年6月19日,该桥因锚具滑脱发生巨响,林世元得知后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重大质量隐患未能排除,直至该桥发生灾难性垮塌。据此,林世元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另据调查,林世元还有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目前已经中共某县委决定并报中共重庆市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世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对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1675.09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3490元予以继续追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贺际慎(女),该桥建设期间任某县副县长兼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事故发生时任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职期间,对分管县建委和指挥部的工作疏于过问,放弃领导管理职责,对该桥工程违法建设、发包、设计、施工等问题严重失查;1996年2月,明知该桥尚未完工,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未予制止;该桥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险情时,在未查明原因和排除险情的情况下,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轻率表态,致使重大隐患未能排除。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的领导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纪委决定并报中共重庆市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依法撤销其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罢免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工程技术职称资格。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际慎犯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4. 张基碧,该桥建设期间某县建委副主任,分管建管工作,事故发生时任某县建委主任。明知该桥工程未办理有关建管手续,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该桥工程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在该桥未进行荷载试验和竣工验收,未移交工程施工资料的情况下,按照林世元要求,指使建委所属单位违规接管该桥,投入使用;该桥在使用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险情,而作为县建委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工作严重失职,放任失管,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险情。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的管理责任。目前已经中共某县委决定并报中共重庆市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重庆市监察局决定开除其公职。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基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5. 孙立,该桥建设期间任县建委规划科副科长,事故发生时任某县建委副主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桥工程在无规划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在协助县建委主任分管重点工程期间,对该桥施工方反映无甲方代表的情况,听之任之;明知该桥尚未完工,与张基碧商量并指使县建委所属单位违规接管该桥,投入使用;在该桥投入使用后,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当该桥出现重大险情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的管理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重庆市监察局决定开除其公职。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6. 赵祥忠,该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时任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未严格审查该桥建设条件,违规受理对该桥的质量监督委托;在该桥主要构件——主拱钢管的加工过程中,无视加工方(重庆通用机器厂七车间)仅为车间承揽业务,并无承接业务资质,且不能出具产品合格证等情况,仍同意该车间为该桥加工主拱钢管构件。1995年5月,当具有严重质量隐患的主拱钢管构件运抵施工现场后,未按质量监督大纲要求验收,致使该桥的主要构件质量无法保证。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的管理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重庆市监察局决定开除其公职,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工程技术职称资格。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祥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7. 李孟泽,该桥工程施工技术总负责人,重庆市市政对外建设总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法规,邀约无施工资质的费上利组织私人承包该桥工程;在该桥主要构件——主拱钢管的加工过程中,未向加工方提出焊接探伤技术要求,也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即同意安装使用,使该桥主要受力构件先天不足;施工中随意变更设计,对重要施工部位的技术把关不严,留下严重的施工质量隐患;1996年6月19日,该桥因锚具滑脱发生巨大响声后,李孟泽、赵国勋受建设单位邀请到现场查看了一下,就得出不影响使用安全的结论,使得本应在此阶段查清和消除的事故隐患未能查清和及时消除。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已由主管部门取消李孟泽享受的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同时已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工程技术职称资格,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孟泽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8. 费上利,该桥工程施工承包总负责人,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工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法规,无证无照临时挂靠重庆某工程公司经理部承包该桥工程;在组织施工中,临时拼凑施工队伍,关键岗位的施工人员无上岗证,施工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向无生产能力、无技术条件的刘泽均订购该桥主要构件—主拱钢管,当主拱钢管质量检验不合格时,串通他人做假证,使有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主拱钢管投入安装使用,致使该桥留下重大质量隐患。因引,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费上利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9. 夏福林,该桥工程施工管理员,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房建处工人。在该桥工程锚固吊杆钢绞线的重要工序中,不进行施工作业设计,不按锁锚技术要求,采用组织工人用榔头敲打锚具夹片的错误方法进行安装,未能确保钢绞线有效锁定和吊杆中的三根钢绞线均匀受力;不按设计要求向主拱钢管内灌注混凝土,局部出现漏灌和空洞,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已由主管部门决定开除其公职,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工程技术职称资格。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夏福林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10. 阎珂,该桥工程施工管理员,无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对吊杆外包管和锚头内灌注混凝土,致使钢绞线、锚头和锚具等锈蚀严重,从而降低了锚具对钢绞线的夹持能力,使一些钢绞线部分或全部滑出,导致吊杆钢绞线锚固失效。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已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工程技术职称资格。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阎珂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11. 段浩,该桥工程总承包人,建桥时任市政设计院院长助理,事故发生时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三室主任。明知该桥未经立项审批和可行性研究,仍邀约该院已退休的原总工程师赵国勋组织进行私人设计,并借用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图签出图;在以华庆设计工程公司名义获得建设总承包合同后,又以无资质的华庆设计工程公司富华分公司名义同某县建委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总承包合同,以华庆设计工程公司之名行私人承包工程之实;随后又将此工程发包给无证无照的包工头费上利组织施工。从而导致该桥在设计、施工过程中逃避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主管部门决定开除其公职,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工程技术职称资格。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段浩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12. 刘泽均,该桥建设期间系该桥工程钢材供应商,事故发生时任重庆方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在自身既无生产能力又无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承揽该桥主要构件——主拱钢管的供货业务;私下委托重庆通用机器厂王远凯、胡开明加工,未签订加工合同,加工后,又未进行质量检验,当知其钢管加工质量不合格时,串通他人做假证,使不合格产品交付使用,给该桥工程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泽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13. 王远凯,该桥建设期间任重庆通用机器厂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经理,现已退休。承揽该桥主要构件——主拱钢管的焊接业务后,交由该厂第七车间加工,不签订合同,不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明知主拱钢管焊接质量检验不合格,串通他人作假证,加盖技协公章出具合格证明。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据查,王远凯在钢管加工业务中,向刘泽均索取现金2万元)。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远凯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赃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
14. 胡开明,该桥建设期间任重庆通用机器厂七车间主任,事故发生时任该厂十二车间主任。在该桥主拱钢管加工过程中,不按规范和图纸要求组织加工,致使钢拱焊接质量低劣;当其发现主拱钢管质量不合格时,串通他人做假证,使不合格产品交付使用,给该桥工程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主管部门决定开除其公职。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开明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人民币25万元,对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15. 任大军,该桥建设期间任某县县委书记,事故发生时任重庆市委农工委副书记、市农办主任。在任某县县委书记期间,片面追求城镇建设速度,忽视依法建设,对该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混乱现象未予重视;对某县重点建设指挥部、城乡建委、重点办领导的玩忽职守、违反建筑法规、程序监督不力;对张开科、林世元等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失察,其行为构成严重的失职错误。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目前中共重庆市委决定并报请中纪委批准,已撤销其中共重庆市委委员、市委农工委副书记职务;重庆市人民**已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16. 赵国勋,该桥工程设计总负责人,原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现已退休。私自接受并组织他人进行该桥工程设计,借用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图签出图。1996年6月19日,该桥因锚具滑脱发生巨大响声后,作出“应力调整,不影响安全使用”的错误结论,向建设单位决策提供了错误依据。因此,对本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的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同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工程技术职称资格。
17. 徐廷江,该桥建设期间任某县委宣传部部长。1998年1月起任某县副县长(分管县建委工作)后,特别是在当年“8·7”洪灾后,对该桥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不力,直至11月11日县质检站才对该桥进行检查;在得知该桥未进行荷载试验和质量验收等情况后,未抓紧督促荷载试验和质量验收,失去了对该桥进行检测的最后机会。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重庆市人民**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8. 王世麟,某县建委副主任,在分管规划、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等业务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业务部门办理该桥工程的规划手续;在明知该桥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对该桥违规交接、通行未提出异议;建筑档案管理混乱。未督促该桥工程档案立卷归档,特别是在1998年“8·7”洪灾后,县里要求对该桥进行荷载试验时,未能提供该桥工程档案资料,丧失了检测机会。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目前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已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9. 江建廷 ,该桥建设期间任重庆市市政策勘察设计研究院院长(1996年10月退休),对院级领导干部及本院所属华庆设计工程公司违法违规承揽工程监管不力,对华庆设计工程公司违规将该桥工程分给不具备资质的设计人和施工单位失察,本院“设计更改专用章”管理不善。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管理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 罗明华(女),该桥建设期间任重庆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兼政工科科长(其间于1995年7月至1996年1月兼任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经理),事故发生时任重庆市市政管理局科学技术情报站党支部书记,副站长。该桥建设期间收富华公司管理费时,得知本公司承包了该桥工程,但未履行职责,认真清理该桥工程总承包情况,未及时发现、纠正华庆公司总承包后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管理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重庆市监察局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1. 何伯超,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系该桥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负责人。在该桥工程质监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该桥工程现场发现的问题虽提出过整改意见,但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通用机器厂七车间加工该桥主拱钢管未提出异议;对建设单位未经验收即接收该桥并通行虽提出异议,但未有效制止,致使该桥工程质量隐患未能及早发现。因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目前已经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并由主管部门降低何伯超地工程技术职称资格。
对擅自违规同意费上利靠的重庆桥梁公司川东南公司经理尤建民等人,建议由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免予纪律处分的人员:
傅正全,该桥建设期间任重庆通用机器厂厂长,现任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其下属技协服务部及七车间违反规定,私接来料加工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失察,该厂七车间加工出厂的主拱钢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直接导致该桥垮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鉴于情节轻微,责成本人作出深刻检查。
黄家湘,该桥建设期间任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经理,现已退休。任职期间,对其下属川东南公司疏于管理,对其公司违法同意个人挂靠承包该桥工程制止不力,致使该桥工程一直以川东南公司名义施工建设,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直接导致该桥垮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鉴于情节较微,责成本人作出深刻检查。
魏民,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经理,1996年1月任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经理后,明知段浩、费上利未完善分包手续,在未向前任经理罗明华了解情况,也没向院领导汇报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在补签的分包合同上签字,其行为是错误的。鉴于情况轻微,责成本人作出深刻检查。
彭俊才,该桥建设期间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计划科副科长,现已退休。关于为该桥工程设计修改图加盖“设计更改专用章”的问题,由于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责成本人作出深刻检查。
(二) 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 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在取得工程总承包后,将工程交由私人设计,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又不履行总承包单位职责,违规进行设计更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应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吊销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的乙级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2. 重庆桥梁工程公司川东南公司擅自承包该桥工程,违规同意个人挂靠承包,且对以本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的质量安全放弃监督管理,应对施工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予以撤销,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3. 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对下属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管理不善,对本院设计更改图章管理不严负有管理责任。决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已报请建设部同意降低其桥梁设计资质等级一级,责令其限其整顿。
4. 重庆桥梁工程总工公司对其下属川东南公司疏于监督管理,对川东南公司擅自违法承包工程项目、违法同意个人挂靠承包制止不力,负有管理责任。决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已报请建设部同意降低其桥梁施工资质等级一级,责令其限期整顿。
5. 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51号),未对该桥工程建设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又未认真按监督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对该桥工程质量虽抽查提出过整改意见,并有不予评定质量等级的行为,对其整改情况却未追踪监督,对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该桥工程质量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负有管理责任。决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顿。
6. 某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某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在该桥建设、管理全过程中未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对该桥重大质量责任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某县委、县**对县建委、县重点办进行全面整顿。
7. 重庆通用机器厂对其下属技协服务部及七车间不按本厂规定,私接来料加工的违规行为失查,对通过该厂车间加工出厂的产品质量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该厂技协服务部违反厂规,不签订加工合同,私接来料加工,对所承接的加工件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该厂七车间明知私接来料加工违反厂规,不予抵制,并在不弄清技术要求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加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既不向上级部门报告,又不向委托单位通报,对钢管拱加工的严重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该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其技协服务部和七车间进行严肃整顿。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通用工业技协服务部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非法所得不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五、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和建议
某县大桥垮塌特大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教训深刻。我们要认真学习1998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题为《质量责任重如泰山》的文章,以此为戒,吸取教训,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 严肃查处事故。对某县大桥垮塌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一查到底,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按照党纪国法公开严肃处理。同时,还要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 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事故发生后,市委、市**高度重视,市委办公厅、市**办公厅于1月5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在全市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和工程建设业主、设计、评估、施工、监理、监督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在全市已开展了一次以资质是否相符,程序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为重点的拉网式工程质量大检查,目前已收到初步成效。
(三) 认真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市委、市**已于1月10日召开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某县大桥垮塌事故的有关调查情况,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及项目组织者和设计者、评估、施工、监理者都要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并对全市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大检查进行全面部署,提出了严格要求。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树立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责任重如泰山的意识,确保每个在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切实加强对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在建和已建成工程的整改,必须做到查出一件,彻底整改一件。对在建工程中有问题而不认真整改的项目和不能切实承担起整改责任的单位,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态度,该停建的项目必须坚决停建,该取消资质的必须坚决取消,该撤换责任人的必须立即撤换;对已建成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着手进行处理,以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姑息、不迁就、不留隐患。
(四) 重点整顿某县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针对该县建筑市场混乱无序,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极不规范的现状,重庆市建委已派出专门人员,帮助县里找出建设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县建委整顿建筑市场,促使某县建筑市场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 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坚持政企分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定,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工程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强化对工程质量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
(六) 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普及知识、强化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工具和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对劣质工程强大的舆论压力。
我们要通过这起事故的处理,切实吸取教训,更加自觉地、全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责任,扎实工作。使我市1999年的建筑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有根本的好转,在建工程质量有显著提高。
六、 专家技术组织关于武警战士列队跑步过綦江该桥是否引起共振问题的说明
该桥垮塌后,一些同志曾提出垮桥是否与武警战士列队过桥发生共振有关。对此,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委托专家组进行技术分析。经专家组反复分析讨论,并委托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运用目前国内外公认的美国SuperSAP(91)和MARC动力性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复核,其结果表明:
(一) 某县大桥前二十阶结构自振频率,没有落入结定激振荷载(14.3kN)的激振频率所在范围2.83—3.00Hz内。
(二) 激振频率所在范围2.83~3.00Hz较接近的结构自振频率分别是第十一阶频率(2.769Hz,面内竖弯)和第十二阶频率(3.114Hz,侧向弯扭)。但是,高阶频率对结构共振的影响很小。
(三) 从动态响应的位移频谱分析结果来看,激起的振动响应频带离激振频率2.83~3.00Hz很远,不会发生共振。可认定:
22名武警战士列队在桥上跑步造成的动力作用,不会引起该桥共振,其产生的动力响应,远小于该桥的设计承载力。
重庆市某县“1·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某县大桥垮塌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一、 基本情况
某县大桥位于綦江古南镇綦江河上,是联系新旧城区的人行通道。该桥全长140m,全宽6.0m,净宽5.5m。结构型式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桥,主拱净跨120m,矢跨比为1/5,拱轴线采用抛物线,拱轴系数m=1.0,桥面设计人群荷载为3.5kN/m2。建设单位是某县城乡建委。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川东南经理部(私人挂靠)施工。设计单位为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华庆设计工程公司下属富华公司。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
该桥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情况下于1994年11月5日开工,1996年2月竣工,施工中将原设计沉井基础改为扩大基础,基础均嵌入基岩中。主拱钢管由重庆通用机械厂劳动服务部加工成8m长的标准节段,现场在标准节段没有任何质保资料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焊接拼装合拢。钢管拱成型后管内分段用混凝土填筑。桥面系由吊杆、横梁及门架支承,吊杆锚固采用群锚体系,锚具型号为YCM15—3。竣工后施工单位自检拱轴线满足施工规程误差要求。1996年3月15日该桥未经法定机构验收核定即投入使用。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50突然垮塌。
二、 破坏过程
綦江人行该桥垮塌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 局部吊杆锚固失效阶段。1996年6月19日龙舟赛时,东岸上游7#吊杆和东岸下游3#吊杆发生巨响,经检查7#、3#吊杆已发生滑移失效。
(二) 吊杆锚固失效发展阶段。1998年5月某日桥上发生异常响声,桥面晃动下沉。
(三) 多根吊杆锚固急速失效阶段。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50分,桥面板倾斜垮塌,拱结构受力严重恶化。
(四) 主拱结构整体突然垮塌破坏。
垮塌后拱桥呈现三个区域,西拱脚是主拱破坏起始区,破坏首先发生在下游拱脚整体弯剪破坏,经查破坏断面上焊缝区有陈旧性裂缝,上游拱脚拔出,该区域内主拱在原位落下。东半拱牵动破坏区,该区也是桥面板起始破坏区,主拱钢管有约30m长保持基本完好,垮塌过程中主拱向下游偏移约1m,两拱脚从拱座中拔出。西半拱跨中区至1/4跨区域是主拱破坏碰撞区,主拱破坏最为严重,拱圈破坏后分布零乱,散落区域稍宽,上横撑发生严重弯扭,钢板撕裂扭曲。现场勘察发现,上游主拱断成13段,下游主拱断成15段,其断点均为工厂焊接处。
三、 破坏原因
(一) 吊杆锚固仅采用榔头敲打锚具夹片的方法,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不能保证吊杆中三根钢绞线均匀受力。在事故现场勘察中,经对东岸上游半拱的七根吊杆检查表明,除一根锚固完好外,其余钢绞线均全部或部分滑出。同时夹片端面参差不平,夹片与锚头锈蚀粘连严重,影响锚具对钢绞线的夹持能力,其它区域不少吊杆也有类似现象。模拟试验也进一步证明该锁锚方法是错误的。因此锁锚方法错误、吊杆锚固失效是桥面板垮塌的直接原因。另处吊杆PVC管中灌浆不密实,局部漏灌,钢绞线锈蚀严重,危及结构的长期安全使用。
(二) 主拱钢管加工层层转包,既无经济合同又无书面技术质量要求,加工采用包干承包,加工前未进行合理的工艺试验和必要的质检工作,在钢管标准节段弯曲成型时就多次发生焊缝断裂。经现场勘察取样,对焊缝进行X射线探伤、金相、强度等检验证明焊缝有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陈旧性裂纹等严重缺陷,焊缝质量不能达到施工及验收规范二级焊缝检验标准的要求。故主拱钢管工厂对接焊接头焊缝质量低劣是导致主拱垮塌的直接原因。
(三) 设计图纸粗糙,更改随意,吊杆由40mm圆钢改为钢绞线群锚体系后,对采用无顶压张拉锚具未提出确保锁锚质量的相应措施;部分构造处理不当;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工艺及质量,以及接头位置等均无明确要求;门架配筋率低于设计规范要求。
成桥增设花台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四) 该桥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对分项工程制订严格的工艺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对一些关键部位没有相应的检查验收程序。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现场取样检验,混凝土强度最低值仅15.6MPa,不能达到C30级的要求。在主拱肋板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工程质量低劣,进一步降低了结构承载力。
四、 结论
1. 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钢绞线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锚固失效是导致桥面板垮塌的直接原因。
2. 主拱钢管工厂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及陈旧性裂纹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二级焊缝检验标准要求,故钢管工厂对接焊缝质量低劣是导致主拱垮塌的直接原因。
3. 主拱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 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该桥建成时即是一座危桥。使用过程中,吊杆锚固加速失效,主拱受力急剧恶化,该桥的垮塌势在必然。
重庆市某县“1·4”事故专家组 某县大桥位于某县城古南镇一条河上,是一座连接新旧城区的跨河人行桥,该桥结构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蓝拱桥,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桥面总宽6米,净宽5.5米,桥面设计人群荷载3.5kN/m2。该桥于1994年11月开工建设,于1996年2月15日开始使用,耗资418万元。
出事当时,30余名群众正行走于该桥上,另有22名驻扎该地的武警战士进行傍晚训练,由西向东列队跑步至桥上约2/3处时,整座大桥突然垮塌,桥上群众和武警战士全部坠入綦河中。
从报告中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出,大桥突然垮塌的直接原因是22名驻扎该地的武警战士由西向东列队跑步造成的。
而根源是:(四、 结论)
1. 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钢绞线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锚固失效是导致桥面板垮塌的直接原因。
2. 主拱钢管工厂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及陈旧性裂纹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二级焊缝检验标准要求,故钢管工厂对接焊缝质量低劣是导致主拱垮塌的直接原因。
3. 主拱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 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该桥建成时即是一座危桥。使用过程中,吊杆锚固加速失效,主拱受力急剧恶化,该桥的垮塌势在必然。
重庆市某县“1·4”事故专家组 这下子似乎明白了一些。控制阻尼比,让共振的振幅在结构能承受的范围内,在理论上可以避免这种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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